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2971号 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环球锦标建材市场A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8P5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96110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2元,由原告重庆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