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010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6-6。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