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684号
原告:***,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96110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江北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1幢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42986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5.15元,减半收取计325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蔺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