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215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平诉被告***、云南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林妍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1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16页正数第八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