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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4272号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6号1幢第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YHGL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705C0377663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