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956号
原告:四川中正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26层E号。
法定代表人:肖树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勤操,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中正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正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正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四川中正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汪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