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7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审第三人: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以下简称重庆航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根据***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制作的《***工程款明细表》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3195073.60元。但原审法院却以***未确认该表,对该表中双方认可的内容不予采信作为判案依据错误。2、***主张后期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工程施工由其完成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以证人吴某的证言、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计量审核表(中间支付)》的签名情况,认定***未参与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工程施工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完成的涉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如何核算及确认。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本案龙坚公司与重庆航道局的工程结算总价为13195073.60元,各方均予以确认。其次,根据《工程计量审核表(中间支付)》、吴某的证人证言、龙坚公司给重庆航道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分析,可以确认***未实际完成***与***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亦无证据证明在约定的工期到期后仍由其对涉案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再次,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情况看,并未反映出双方已经就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及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最后,虽然***提供的“***工程款明细表”里有“按合同应付总额为7695073.6元”的表述,但该表系***准备用来与***对数用的,按其字面意思应理解为,如***全部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按双方合同约定,***应得到7695073.6元的工程款。因***并未实际完成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且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出现了***代付工程款、后期施工机料、后期施工费用等其他费用,***亦提出该表仅是对部分款项进行明确,故该表无法清晰体现***、***之间工程款的结算金额。结合***已支付***工程款645万元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仍需支付的其他工程款等情况,一、二审法院对***提出的***仍应支付其工程1956124.1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