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81民初179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砀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810058824010。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0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永城市交通运输局、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