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美克综合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3818.24元,已执行标的300000元,未执行标的663818.24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