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3187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3818.2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63818.24元。
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李国华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