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364号
申请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远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择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书记员 王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