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劲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1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单颂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渐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23幢丙102、202、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劲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239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劲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合同价款及相应利息而引起的债权纠纷,并非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故应按合同约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系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