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0807号
原告: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石井工业区伟盛**楼C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6320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六三,广东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S256省道旁陈屋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828619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