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623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江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呈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呈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呈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连平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莎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