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华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华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7民初291号之二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牯塘边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XT2X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华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3号鑫源矿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1RUG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华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6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合计人民币11296元,由原告龙南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