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545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座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219610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枫***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启航馨苑1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06594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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