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车辆厂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2104600.9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6月21日,***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车辆厂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2104600.97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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