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2民初200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3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圆,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372089,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426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云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EB7J5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富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穆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