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535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是***的父亲。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108号的6层办公楼4层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526782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承接中山市西区风景水岸花园博达.外滩2号楼室内装修项目,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但被告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院审查,经核对无异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8日,两原告作为乙方,江某公司中山风景水岸花园(博达.外滩)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中山市风景水岸花园(博达.外滩)室内装修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组建铺贴地砖、墙砖、水电、腻子涂料、天花吊顶班组以承包方式负责甲方江某公司中山风景水岸花园室内精装项目的贴砖、水电、腻子、天花吊顶等分项工程。甲方处加盖江某公司博达地产项目部印章,***签名。
2021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中山风景水岸花园2#楼室内装修工程班组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3223003元,***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在班组代表处签名。
原告提交的2021年5月5日中山博达外滩项目结算单复印件载明:结算金额为726782元,***在项目经理处签名,***在班组代表处签名。
诉讼中,原告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验收材料原件在被告处,2021年5月5日再次由***和***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726782元。后来被告支付了20万元。本案起诉后,***又支付了46782元,尚欠48万元,前述工程款都由***收取。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有业主入住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但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合计48万元,证据确凿,被告亦未到庭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4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8元,被告负担826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