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财保98号
申请人:***(又名:高小明),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油麻岗工业区4号第2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7WC1R。
法定代表人:胡小生。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0号天安花苑1-3幢门面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WT190W。
负责人:胡小生。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勇生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