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8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1〕1864号仲裁裁决: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须向***支付工伤医疗费差额7377.7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2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00.8元、鉴定费390元、报销费452元、工资3275.8元。鉴于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相应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除强制扣划存款620.76元外,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财产线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发放到位案款,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