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异40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广东奥筑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21)粤0112执8363号]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