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2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
法定代表人:陆伟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7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3675.95元及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截至2022年5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2执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