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703民催6号
申请人:重庆九洲**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九洲**导航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绵阳分行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的票号、金额为100000.00元、出票人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重庆九洲**导航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九洲**导航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账号:12×××03)
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九洲**导航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曦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