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1657号
原告: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9JA1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发展街50号(岷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泥溪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14520850410,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刘华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泥溪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川南众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