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1136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薛某某。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