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1136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薛某某。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分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