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北郭乡南某某希望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349号
原告: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府前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785082754X。
法定代表人:王晓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北郭乡南***希望小学,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南郭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北郭乡南***希望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冠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元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宋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