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渠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42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3181330。 法定代表人:刘细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WH8L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尔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汉鼎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托尔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2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