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424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WH8L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3181330。
法定代表人:刘细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尔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托尔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万元,并由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托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