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渠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托尔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托尔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WH8L1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托尔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托尔公司是接收货币方,其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托尔公司提交的订货单显示,交货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北路300号,故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托尔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托尔公司主张二建公司支付货款而成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托尔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一审法院辖区,该院认定其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