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渠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WH8L1D,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5318133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 法定代表人:刘细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托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尔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2民终6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鼎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托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托尔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6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