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529号
申请人:江苏托尔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WH8L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托尔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尔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1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托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57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