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云2622执1542号
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云2622民特(确)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由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224000元,并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上述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3260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砚山县支行;
户名:砚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28139200********
备注:交款时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本院地址:砚山县安平大道11号邮编:663100
联系人:砚山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76-312****
风险提示、执行文书上网公布告知及案件信息查询密码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为切实贯彻落实规范司法行为,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执行通知书》均在互联网进行公布。如要求不予公布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申请,经我院审查后,可不予公布;逾期未提交不予上网公布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上网公布。
三、如需查询案件信息及执行进展,可登录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www.wsys.ynfy.gov.cn/,或登录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政务网www.wsys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点击“案件查询”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案件查询密码:108986860即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