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禾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滨河路2-27号2栋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BE7WN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三禾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1#商业地块1幢18层E-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4AYY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86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三禾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60000元的其他财产。为了确保申请人保全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投保的8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105D2046720220000××××)提供担保。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8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禾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6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坤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