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921民初283号
原告定襄北城法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定襄县**乡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长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上列原告定襄北城法兰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襄县汇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北城法兰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现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襄北城法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235.92元,由原告定襄北城法兰有限公司减半缴纳617.96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