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940号
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