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940号 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