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民初1146号
原告:吴占银,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忠,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远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军,男,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安全负责人。
被告: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秦枫苑2号楼1602、1603、1604号房。
负责人:宣小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军,男,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安全负责人。
被告:宁夏诚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88号-5层。
法定代表人田福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刚,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雄,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卜勇,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百顺,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黄河西路育林巷建工佳苑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黄河西路育林巷建工佳苑12号楼。
负责人:张希臣,该公司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号聚和公寓雪绒巷138号营业房。
负责人:岳党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炳升起重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凤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吴占银与被告黄忠、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诚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梁百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宁夏炳升起重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已办理核销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