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418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商丘市夏邑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东段世贤纺织科技园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GHL2K。
法定代表人:赵福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埠镇双拥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618166406A。
法定代表人:刘东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伟杰,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李孔亮,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与被告***柳牧业有限公司、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杰、李孔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鉴于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0元,其余14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 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