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4335号
原告:昆明凯诚达电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艺术学院。
原告昆明凯诚达电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艺术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凯诚达电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凯诚达电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凯诚达电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艺术学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