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

(2020)湘1226民初1008号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26民初1008号

原告: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中建木莲工社****。

法定代表人:陶志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豪,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万坤图商业广场第******iv>

法定代表人:曹任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力,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秦公司)与被告湖南晟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46730元并支付利息13401.9元(利息以44673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怀化市麻阳气象局边坡支护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以专业分包方式从被告处承包位于麻阳气象局的边坡支护工程,工期60天,承包范围为锚杆、土钉、喷锚、格构梁、基础梁等;工程结算按照横梁、竖梁、底梁、顶梁单价为1800元/立方、锚索160元/米、喷射228元/平方、钢筋砼排水沟160元/米、沉沙井1000元/个、急流槽700元/米、计时工240元/天进行计算;工程款在被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总金额的97%,剩余的3%作为保质金,保质期1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20年6月16日经双方核算,最后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059120元。然而工程款结算后被告仅仅支付了612390元,剩余446730元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为收回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合同工期60天,应该在2019年10月15日完工,实际上到2020年1月才完工;2.按约定付款方式,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工人、设备退场,支付40%的工程款,被告公司已经支付了60%工程款;3.边坡支护工程还没有经过建设方、监理验收签字,按照合同,需要经过建设方、监理验收签字,进度款付到被告账户后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边坡支护工程款的90%;4.按照合同,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原告97%的工程款,目前工程还没有完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在卷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30日,被告晟路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气象局订立麻阳国家气象观测站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9154125.2元。同年8月13日,晟路公司与原告陈秦公司订立工程承包合同,晟路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总工程中的边坡支护工程分包给陈秦公司,合同发包方没有加盖晟路公司公章,但有其工地现场负责人王某力签名。合同对工期、结算单价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约定为:支护完工,工人、设备出场,支付工程款的40%;边坡完成,由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到账10日内支付总金额的90%;建设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总金额的97%;余款3%作为保质金,质保时间为一年。合同签订后,陈秦公司进场施工,完工后,2020年6月16日,原告方时任法定代表人贾国锋与晟路公司工地负责人王某力等人对边坡支护工程的工作量、工程款进行了计算,形成边坡计量单,载明工程总价款为1059120元,同时载明已付612390元,余款446730元。该计量单加盖晟路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王某力和陈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贾国锋分别签字。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边坡支护剩余工程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目前麻阳国家气象观测站项目未全部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麻阳苗族自治县气象局已向晟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63万元。

本院认为,案涉分包合同虽然没有加盖晟路公司公章,但有其案涉边坡支护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签名,合同订立后晟路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后的工程计量单上盖章,庭审中对案涉分包合同的成立也无异议,故边坡支护分包合同在晟路公司和陈秦公司之间成立。晟路公司在承建麻阳国家气象观测站建设项目过程中,将其中的边坡支护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陈秦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案涉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分包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及尚欠工程款均明确记载于计量单上,庭审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依照约定,边坡支护完工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的40%,现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60余万元,超过了工程总价款的40%,符合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依约应当经由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才支付,即附条件给付。工程验收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竣工工程共同进行查看检验,认为符合设计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报有关部门备案。原告提交的计量单只是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不是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目前麻阳国家气象观测站项目尚未进行验收,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分包的边坡支护工程已经单独验收合格,故给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1.98元,减半收取计4100.99元,由原告湖南陈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少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