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4621号
原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