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4621号 原告:***,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驰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