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81元,以上共计194831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48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