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盛路灵隆物流中心第2幢5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熏路西湖人家东北角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41844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宁01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向本院缴执行费2781元。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银行、车管、房管、车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宁Axxx**号、宁Axxx**号汽车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到位金额。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