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纪鹏,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81元,以上共计194831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948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