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灵武市凯悦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