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81执1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盛路灵隆物流中心第2幢5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虎小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良富,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宁01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正在协商解决,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181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自建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陈祥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