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恢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虎小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刘良富,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夏环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履行义务,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柏晓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