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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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1964号之一
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620号84室。
法定代表人:黄品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儿,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
法定代表人:曹岩连。
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依法减半收取2179元,由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春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