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6404号之一
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620号8403号。
法定代表人:黄品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儿,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住
所地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
法定代表人:曹岩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鸿,浙江守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弟,系村委会财务。
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祖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