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

负责人:曹岩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品良。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志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6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尽管上诉人未在15天内提出管辖异议,但法院有主动审查地域管辖的法定职责。案涉《路灯采购及安装合同》明显是伪造的,管辖条款无效。实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按专属管辖由磐安县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结合在案证据,上诉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洪娇